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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2億票據 報酬非3成中廣新聞網 2011/6/27新北市一名女子,10多年前在台北街頭,拾獲台新銀行開出的5張本票,面額共值2億多。97年間,她多次向銀行表示,她可依法請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但遭到銀行的拒絕。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子實際上拾獲的面額,應該是本票「除權判決」申請期間,銀行所損失的利息,因此,法院判銀行須付75萬多元給女子。全案可再上訴。(潘千詩報導)判決書指出,原告張小姐,12年前在台北市松江路的騎樓,拾獲台新銀行在合併之前所遺失,面額共2億多元的本票5張。隔天,張小姐好心打電話告知台新銀行此事後,銀行便派人向她取回本票。事後,張小姐依據民法的規定,向台新要求6千萬元的報酬,也就是本票總面額的十分之三,當作她拾金不昧的謝禮,但台新銀行並沒有答應她的請求,結果,雙雙竟因此鬧上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銀行強調,張小姐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她拾獲本票,因此主張,張小姐無權要求這十分之三的報酬。法院傳喚當時與張小姐碰面取回本票的銀行人員,他指出,本票確實是張小姐拾獲。法院指出,一般銀行遺失本票後,可透過法律程序宣告本票無效,以免於損失,但卻需要花費3個月的時間。由於張小姐隔天就返還本票,讓銀行免於繁複的程序以及風險。法院最後認定,張小姐拾獲的面額,應該以這3個月的時間,所產生的利息大約250多萬元去計算,因此,法院判台新須支付張小姐75萬多元。2011-06-28 01:15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張姓女子撿到銀行5張票據,面額共2億多,張婦認為按民法規定可請求銀行給她3成,約6,000萬元報酬,銀行不肯,鬧進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判決,銀行給付75萬元。 北院合議庭長薛中興表示,撿到現金與票據情況不同。票據遺失時,遺失人可以透過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等程序,甚至用禁止背書轉讓等措施以避免損失,因此必須視個案通盤考慮遺失人要給拾獲人多少金額報酬,才是合乎法理情。 判決書指出,民國88年間,張女在台北市松江路附近騎樓下,撿到裕融公司給付合併前的台新票券金融公司(現為台新銀行)的5張票據,包括4張面額共5,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1張面額3萬元的支票,總計2億零3萬元。 張女撿到票據後,打電話告知銀行,銀行派員取回時,還送了1份禮物表示謝意。 張女在隨後幾年中都沒表達希望銀行給付報酬的意思,直到97年間,依照98年修正前的民法第805條「拾得物報酬請求權」規定,向銀行請求6,000萬元報酬。銀行拒絕,雙方才鬧進法院。 法院認為,請求權的時效是15年,張女有權向銀行請求給付報酬,但是法院指出,拾獲票據請求給付報酬的金額,應該以銀行公示催告程序,無人申報權利,得獲除權判決所需的3個月期間,計算法定遲延利息為計算依據。 合議庭因此以2億3萬元x5%法定週年利息x3月/12月等於250萬375元,認定為可計算出的利息(即票據可獲得的利益),再依舊民法規定給付3/10報酬,而得出張女可獲報酬為75萬1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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