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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京公司有多硬?--- 98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裁定聲請人95年時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但因月付金額過高致使無法如期繳納而毀諾,後再申請與銀行一致性協商還款,卻發現已有債權轉讓給民間資產公司(即原台東企銀不良債權由荷蘭銀行承受後轉賣良京公司),而良京公司並無意願比照一致性條件給與債務人分期還款。這當然會使一致性協議破局,債務人只有透過聲請法院更生程序去清理其債務。 本文要說的是,良京公司對債務人如此強硬的態度,過去確實造成許多債務人無法透過協商機制去處理債務問題。良京公司的態度有多強硬呢?見本裁定內良京公司的陳報內容: 「……其自受讓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對債務人之債權以來,即依公司催收流程屢次試圖與債務人商討還款事宜,惟債務人始終以無能處理債務拒絕與其協商。故其不同意與債務人協議參與最大債權銀行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方案。良京公司雖可接受債務人分期還款之申請,惟還款方式依公司規定,首期須先繳付應償金額之二分之一,餘額分期不停息等情」。 照良京公司的規定計算,聲請人(債務人)的首期要繳的金額是多少?法院計算後的數字是新台幣45萬元。也就是說,債務人須先還一筆45萬元首期款後,其餘部份良京公司始願意不停息分期讓債務人還款。 無言。難怪法院同意讓聲請人進入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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